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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治国与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国,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186号原告:张治国,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寨上西路200号。法定代表人:苏焕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山、杨小云,系公司职员。原告张治国与被告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治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治国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