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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特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潘德苗、余长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德苗,余长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特275号申请人:潘德苗,男,汉族,1972年2月1日生,住田家庵区。申请人:余长文,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寿县。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潘德苗与余长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潘德苗赔偿余长文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60.00元,于2017年7月26日支付;二、潘德苗、余长文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潘德苗与余长文于2017年7月26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秦永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邸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