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峰与路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峰,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洪峰,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路峰,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2016)宁0106民初32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路峰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路峰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房屋及土地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