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王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街屯135号,村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185号1-5-1,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高某某(2017)陕0429执444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