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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宽惠街南美货站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邦德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作案后,赃物被其藏匿。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5月5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解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