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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教仪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利万浩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57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对原告天津市中教仪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利万浩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四页第十行“201、201号房地产”补正为“201、202号房地产”。审 判 长 ���秀红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人民陪审员 周 义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