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9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锦业工贸公司诉张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锦业工贸有限公司,张耘,宝鸡凯博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鑫汇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美乐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廖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989-1号申请人:宝鸡市锦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8号院7幢2单元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745060552。法定代表人:孙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淑琴,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耘,女,1959年8月14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申请人:宝鸡凯博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71518417J。法定代表人:张耘,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宝鸡市鑫汇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63号3幢1单元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778090155。法定代表人:王小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宝鸡市美乐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岐星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088125309Y。法定代表人:郭骥,执行董事。被告:廖永辉,1976年10月27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锦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耘、宝鸡凯博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鑫汇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美乐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廖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耘、宝鸡凯博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鑫汇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美乐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廖永辉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宝鸡市锦业工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耘、宝鸡凯博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鑫汇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美乐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廖永辉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宝鸡市锦业工贸有限公司已缴纳。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应秀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