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州市城市管理局与禹州市宝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城市管理局,禹州市宝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新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禹州市宝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禹州市宝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行审29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宝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温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