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海根、陈何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根,陈何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叶海根,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陈何南,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万载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叶海根与被执行人陈何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何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截止至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陈何南尚欠各类执行款4765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何南的银行存款476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易家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