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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其峰、张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郭其峰,张瑜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865号原告: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6G04室。法定代表人:董冬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肖,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宇辉,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其峰,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籍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张瑜平,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其峰、张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其峰、张瑜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其峰、张瑜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637.5元。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