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九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03执87号被执行人李九军,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三江大道***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九军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九军应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九军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