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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东与卜路、严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卜路,严志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31号原告:魏东,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卜路,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严志玮,女,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魏东与卜路、严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皖0503财保6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卜路名下位于本市花山区青松一区房屋,现魏东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卜路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青松一区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梦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