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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金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金星,程爱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038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8400001933,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39号。负责人:刘洪庆,盱眙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曹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泗水路与紫薇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应金星。被告:应金星,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程爱姿,女,1958年11月4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金星、程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以准备另行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为由,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家锐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同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