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进叶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进叶,永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97号原告戴进叶,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戴成光(系原告儿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进叶诉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戴进叶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文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