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潘某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潘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176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潘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潘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师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永民人民陪审员 秦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