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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祥民与刘世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民,刘世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475号原告:吴祥民,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东升乡唐庄村农民。被告:刘世治,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吴祥民与被告刘世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25日立案。经审查,被告刘世治住所地在甘肃省景泰县,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所地在甘肃省靖远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