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祥民与刘世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民,刘世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475号原告:吴祥民,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东升乡唐庄村农民。被告:刘世治,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吴祥民与被告刘世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25日立案。经审查,被告刘世治住所地在甘肃省景泰县,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所地在甘肃省靖远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