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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秦伟与石家庄德茗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石家庄德茗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43号原告:秦伟。被告:石家庄德茗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佳滨。原告秦伟与被告石家庄德茗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经与原告联系,也未进行公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渝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舒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