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3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鑫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鑫宇,蒋利,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8921731Y(1-1)。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鑫宇,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蒋利,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芳,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鑫宇、蒋利、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芳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1254.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