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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维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维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340号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徽商大厦101室。法定代表人:张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云飞、王宣,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维顺,女,194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维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 判 长  钟小培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马汉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