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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章英与周章建所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英,周章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02民初第3001号 原告周章英,女,1963年12月25日,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河西镇。 被告周章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7月25日,住安康市汉滨区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章英与被告周章建所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章英,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章英承担 审判员  郑安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