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诉赵慧、吴成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赵慧,吴成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980号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云委托代理人:周洪云。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赵慧。被告:吴成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慧、吴成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慧、吴成樑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童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