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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7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诉赵慧、吴成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赵慧,吴成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980号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云委托代理人:周洪云。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赵慧。被告:吴成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慧、吴成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慧、吴成樑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童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