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亚川与刘昌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川,刘昌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639号原告:刘亚川,男,1965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昌素,女,1956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川诉被告刘昌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昌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