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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志龙诉吴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龙,吴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龙,男。被执行人:吴正伟,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5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17)湘01号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81400元,利息3103843.56元(自2009年4月10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834.23元(自2017年6月8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529元,执行费49214元,以上合计4960820.7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正伟的银行账户存款4960820.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