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景同存与被告景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同存,景桃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3229号原告:景同存,男。被告:景桃花,女。原告景同存与被告景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晋0821民初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同存及被告景桃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同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承诺半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景桃花辩称,借款6万元属实。被告景桃花对原告景同存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6日,被告景桃花向原告景同存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景同存现金陆万元整,借款人景桃花,2015年9月16日。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向临猗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在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振兴支行的银行账户及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府西街支行的银行存单依法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景桃花欠原告景同存借款本金6万元未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桃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景同存借款本金6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920元由被告景桃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腊 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