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华蓥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华蓥优和贸易有限公司、华蓥市蓥康药业有限公司、付勇军、刘竹青、黄正华、邓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蓥优和贸易有限公司,华蓥市蓥康药业有限公司,付勇军,刘竹青,黄正华,邓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龙承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华蓥优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黄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蓥市蓥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付勇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付勇军,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刘竹青,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黄正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邓加兰,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华蓥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蓥优和贸易有限公司、华蓥市蓥康药业有限公司、付勇军、刘竹青、黄正华、邓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华蓥优和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华蓥市蓥康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在另案中已在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付勇军、刘竹青、黄正华、邓加兰虽有房产,但均已在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故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