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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春,李秀霞,张付凯,孙蕊蕊,张新亮,王秀芹,王金水,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459-1号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董事长。被申请人:王金春,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秀霞,女,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付凯,男,汉族,1992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蕊蕊,女,汉族,1992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新亮,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秀芹,女,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金水,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薛军,女,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金春、李秀霞、张付凯、孙蕊蕊、张新亮、王秀芹、王金水、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春、李秀霞、张付凯、孙蕊蕊、张新亮、王秀芹、王金水、薛军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