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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董永建与董付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建,董付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994号之一原告:董永建,男,汉族,1945年12月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董付营,男,汉族,1954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董永建与被告董付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永建于2017年5月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系集体所有,公民个人仅享有管理使用权,原告去世后,作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依法不存在原告的继承人继承的问题,故本案应当终结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董永建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