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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青与郑州唯美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青,郑州唯美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9574号原告郭青,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唯美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69号院1楼1号。法定代表人姜玉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宇,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郭青诉被告郑州唯美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唯美望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包装盒,总价款22080元,交货期限为2016年9月20日之前。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支付货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8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订购合同》一份,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印刷三层E瓦楞牛皮纸过油彩盒387号、387A号各3000个、金额分别为3150元;350g灰底白板过亮油393号10800个、201A号60000个,金额分别为3780元、9600元;三层E瓦楞牛皮纸过油彩盒419B号1200个,金额为2400元。2、原告按照被告订制的产品按时、按质交货,被告收到货后,发现产品质量或数量等问题导致退货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3、交货日期:9月20日前交货,交货方式:送货至厂。5、被告于原告交付货物入库后付清上批货款,如两个月无后续订单则即付清本批货款。2016年9月18日,原告依约将《订购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至被告厂内,被告员工申明霞收取货物并在《出库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该《出库单》显示,货物总金额22080元。原告请求被告付款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订购合同》一份、《出库单》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依《订购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金额为22080元。现被《订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208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唯美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郭青货款22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12元,由被告郑州唯美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 青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许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艳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