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4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华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烈伟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华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烈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745号之一原告:岳阳华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王书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先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石烈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原告岳阳华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烈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阳华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华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华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华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雪强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