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松华执行决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203执263号被拘留人刘松华,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丽娟申请执行刘松华、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松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松华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