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志仲、李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仲,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仲,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洁,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在执行李志仲与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洁的银行存款33795.59元以偿还其债务。此款经与申请执行人李智、李钧、李诗瑜与被执行人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三案进行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1214.09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得款1164.09元。其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835.9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4执1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展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