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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文俊与被申请人陈铁初;曾慈华;伍佐燎;王月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俊,陈铁初,曾慈华,伍佐燎,王月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184号申请人吴文俊。被申请人陈铁初。被申请人曾慈华。被申请人伍佐燎,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化县上梅镇环城北路城北巷14号321。被申请人王月芝,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化县上梅镇环城北路城北巷14号321,系伍佐燎之妻。申请人吴文俊与被申请人陈铁初、曾慈华、伍佐燎、王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文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铁初、曾慈华、伍佐燎、王月芝的银行存款1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梅镇天华南路82号802房屋一套(权证号为S01115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吴文俊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对申请人吴文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铁初、曾慈华、伍佐燎、王月芝在银行的存款176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吴文俊所有的坐落于上梅镇天华南路82号802房屋一套(权证号为S011150**)。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文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人献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