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10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湘1121财保字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有工程款收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的工程款收入23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在福泉市人民政府马场坪街道办事处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某在福泉市人民政府马场坪街道办事处的自2017年7月30日以后首付的工程款230万元,同时在福泉市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某在福泉市人民政府马场坪街道办事处的自2017年7月30日以后首付的工程款230万元,在冻结期间内,由福泉市人民政府马场坪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任何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协助执行人进行了协助。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1财保字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财保字1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