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停与被告王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停,王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215号原告:王停,女,汉族,1996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杰,男,汉族,1994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王停与被告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