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停与被告王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停,王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215号原告:王停,女,汉族,1996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杰,男,汉族,1994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王停与被告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