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善祥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善祥。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泗检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善祥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善祥酒后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到众兴镇城厢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厢供电所门前,撞到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善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100ml。认为被告人刘善祥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善祥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善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善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善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