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邢某、汤某某因与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某,汤某某生,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某某,邢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邢某,女,1981年11月9日生。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汤某某生,男,1979年2月20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怿君,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雨,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邢小龙,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某某,女,1956年2月16日生。原审被告邢某一,男,1987年3月9日���。再审申请人邢某、汤某某因与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邢某、汤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赵洪山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