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辖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密市众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密市众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新密市。上诉人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区,所以本案应移送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其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本案应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