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同创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金爵士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同创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爵士织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026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同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肇庆市高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嘉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爵士织造厂,住所地为甘肃省三水区原告肇庆市高要区同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爵士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令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86元。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人民陪审员 陈绮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俊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