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牛x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x。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牛x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富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隆乡街里双语小学门前,与三轮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牛x血液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经甘南县交警大队认定,牛x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责任认定书;证人徐淑荣的证言;被告人牛x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牛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牛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生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