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学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叶翔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兵。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万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凯,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翔钰。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宗超,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学兵、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翔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字第7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学兵、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刘学兵、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学兵、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元,由上诉人刘学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王昌民审判员 毕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长明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