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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铅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种知、林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种知,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铅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黄种知,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林中,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铅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杨林供电所所长,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中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林中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另案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梦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