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付桂芳、孙文远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3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桂芳,女,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文远,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付桂芳、孙文远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以下简称南苑派出所)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付桂芳、孙文远所诉南苑派出所的移交行为发生于2009年3月,当时即知道移交行为,其二人于2016年1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付桂芳、孙文远的起诉并无不当。付桂芳、孙文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