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艾亚新、周国茹与王兆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艾亚新,周国茹,王兆明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再2号申诉人艾亚新,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申诉人周国茹,女,197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申诉人王兆明,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申诉人艾亚新、周国茹诉被申诉人王兆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48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艾亚新、周国茹不服,申请再审。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吉0722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艾亚新、周国茹的再审申请。二申诉人因此向检察机关申诉,松原市中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松检民监[2017]22070000014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吉07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人艾亚新、周国茹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亚新、周国茹撤回再审申请。恢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48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东审 判 员 宋 佳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甘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