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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447号原告: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江工业园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662192445。法定代表人:杨灿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照发,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847904。法定代表人:吴怀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跃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卫军,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7元,减半收取4778元,由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笑枫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人民陪审员  陈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