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彭武操与张博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操,张博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417号原告彭武操,男,汉族,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张博之,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彭武操诉被告张博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彭武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武操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武操负担。审判员 卓雄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