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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彭武操与张博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操,张博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417号原告彭武操,男,汉族,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张博之,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彭武操诉被告张博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彭武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武操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武操负担。审判员  卓雄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