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蔡建新与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新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新,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新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157号原告:蔡建新,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秦国兴,经理。被告:王新明,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2081号。负责人:马威,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新与被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新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新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新撤回对被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新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建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詹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