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德庆、林久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庆,林久泰,林小丹,杨华平,李花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873号申请人:林德庆,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人:林久泰,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人:林小丹,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杨华平,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李花蕊,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林德庆、林久泰、林小丹与被告杨华平、李花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德庆、林久泰、林小丹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华平、李花蕊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德庆、林久泰、林小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华平、李花蕊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林德庆、林久泰、林小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