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耀义与曹延山、常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义,曹延山,常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陈耀义,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曹延山,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常镇,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陈耀义申请执行曹延山、常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沈利人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索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