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俞庆义、栾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庆义,栾绪华,何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俞庆义,男性,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栾绪华,男性,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何亚楠,男性,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俞庆义与栾绪华、何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