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明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明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515号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迟云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被告金明淑,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明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是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入户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却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拖欠物业费管理费、卫生费和公共电费。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各项费用1038.9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金明淑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并依法交纳公告费用,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业成 关注公众号“”